付款系统、付款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首次在我国接受,所以要了解这概念的定义是很重要的。关于(6493号法律)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结构的法律是根据(6493号)定义的第3条定义(1)号文件对该支付(三个或更多的参与者之间产生的订单转移资金为了提供必要的基本设施,清算和结算业务结构和共同规定)做了决定。法律、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的运用和监督被土耳其中心银行实行。
根据这个定义,系统参与者之间的系统交换和支付是付款系统的基本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系统和操作支付系统是支付系统经营者的主要活动;加入支付系统的成员,提供支付服务的资金之间或从证劵转让所产生的负债,转让订单的转移,并这些订单相互转发和接受在订单中澄清。换句话说,不在6493号法律范围内的和没安装系统的机构是不可能考虑加入支付系统的。